西安市含光南路178号吉祥大厦七层7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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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旅行社从业人员流动行为的通知》西安市各旅行社: 近年来,旅行社产业迅速发展,西安市旅行社数量已近270家,随着旅行社产业规模的扩大,旅行社从业人员数量剧增,直接从业人员已达15000人,一方面从业人员的大量增加,给整个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企业通过获得优秀人才,增加了综合实力;另一方面旅行社从业人员的管理相对滞后,出现了管理松懈,任意流动,不履行手续,违规操作,甚至恶意拖欠等问题,影响了旅行社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强化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规范的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流动机制,防止人才恶性竞争和不规范流动,保护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旅行社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根据《劳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旅行社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提出如下要求:建立健全旅行社对从业人员聘用管理的制度 1、旅行社应当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聘用从业人员。旅行社对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建立完整的人事档案。2、旅行社应切实重视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旅行社聘用从业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及其他一般业务人员)应当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或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向其发放工资及其他合法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 3、旅行社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旅行社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但旅行社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4、旅行社与聘用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5、旅行社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加强旅行社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1、旅行社应根据经营特点,制定工作规则,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职工考核、奖惩等劳动管理制度。 2、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及同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旅行社业务不少于3年。旅行社聘用的部门经理及同级业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旅行社业务不少于3年。旅行社聘用经理人员及其他主要岗位业务骨干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经理资格证书,应当由旅行社签发任命书。 3、旅行社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诚实守信,适应旅行社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素质。 三、开展对旅行社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考评和诚信体系建设1、旅行社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数据库,对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管。 2、旅行社应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对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量化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投诉信息、处罚信息等,并负责对其做出信誉鉴定。 3、旅行社应设立企业内部质监机构,落实专(兼)职质监人员,建立健全旅行社质监网络体系,提高旅行社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4、旅行社业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旅行社相关业务;(2)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旅游者作虚假宣传; (3)违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收取高额回扣或低价倾销;(4)其它损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立合法有序的旅行社从业人员流动机制 1、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流动,应遵循合法有序原则,履行下列程序: (1)本人申请; (2)旅行社填发《旅行社从业人员调动登记表》; 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当在调动登记表上予以载明,并规定债权债务处置方式; (3)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离任,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审计; (4)导游人员的流动,应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务、驾驶等特殊岗位的从业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旅行社上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公告后,其他旅行社不得聘用: (1)单方违约,擅自离开旅行社,未办理相关手续,原旅行社向旅游行政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 (2)与原旅行社帐款、债务尚未妥善处置的; (3)有重大违反社会公德和旅游法规行为,在旅游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4)对旅游投诉负有主要责任,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5)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行为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从业人员管理和流动工作对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从业人员有序流动,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入开展对从业人员管理的普查和登记工作,严格依法对用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和本《通知》规定的,要尽快补充和完善,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人员流动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把此项工作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旅行社综合考评和业务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并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从业人员流动办理相关手续的执行情况、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于不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或者无故不予办理从业人员调动手续的,对旅行社进行公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