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2007-6-25 14:30:00  中国旅游网  字号:[ ]  选择背景色:图片 图片 图片  我来说两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25号令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就《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第19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的准入条件,即: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旅行社的其他规定,仍按照《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如果这篇文章资讯有误,请以评论形式进行补充,或者邮件通知乐途

emailqqprintclose

相关线路推荐(国内)

  出发线路

  当地周边与地接线路

合作伙伴提供的广告
儿童节礼物
  • 旅游线路
  • 酒店住宿
  • 机票预订
  • 找景点
  • 更多>>
  • 出 发 地
  • 目 的 地
  • 目 的 地
  • 到店日期
  • 离店日期
  • 出 发 地
  • 目 的 地
  • 出发日期
  • 目的地
蜜月大逃亡  私享两个人的世界